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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刘天永律师撰文《企业应当如何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发表于2009年3月27日《中国会计报》
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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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如何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作者:刘天永 来源:中国会计报 字数:1690
政策解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纳入中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
这意味着提供同期资料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办法》规定,关联交易金额少的企业、签署预约定价的企业及内资企业且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3种情况以外的企业必须准备同期资料,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及转让定价问题小的企业可以免予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企业都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同期资料的,可能面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及高额罚息的风险。
因此,跨国公司在分析其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从中国转让定价角度评估潜在的调整风险时,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同时,《办法》也规定了鼓励条款,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的,在受到特别纳税调整时,可以免除罚息。
同期资料内容由5部分组成,应使用中文。其中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是该资料准备的重点。《办法》要求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保存10年。作为过渡阶段,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今年年底准备完毕。
《办法》规定,独立法人分别准备同期资料,尚不允许在合并层面进行资料的准备工作。该项要 求可能会对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跨国企业应当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
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是企业实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条件之一。另外,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否则,自行分摊的成本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未按要求保存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选择合理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转让定价调整时,企业除了将被补征所得税税款并按日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外,还可能面临由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还可征收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罚息(根据补税税款按日计算),罚息的年利率为5%。若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并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上述5%的罚息则可以免除。
焦点问答
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工作量如何?通过前文的分析,同期资料的准备涉及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5个方面。并且多数信息的披露需要企业内部众多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目前,中国尚不允许在合并层面进行资料的准备工作,该项要求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故企业准备该资料的工作量还是不小的。
5月31日截止时间来得及吗?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度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企业在准备企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作为过渡,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无论如何,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 展开准备工作。
企业如果不准备同期资料将有什么后果?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没有通知企业准备同期资料,企业现在还有必要准备吗?虽然《办法》中规定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纳税人善意地认为其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而未进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但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标准的,税务机关除了要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外,企业可能仍无法免除罚息。
摘自:http://www.zgkjb.com/epaper/uniflows/14/20090327/14_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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